| 申请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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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领事馆登记结婚 (一)中国领事馆仅受理双方当事均系合法出境,并在日本具有合法在留 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结婚登记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领事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中国护照及影印件 2、双方当事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原件(3个月内有效) 3、合影照片3张(4cm×5cm) 4、每人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曾经在离婚或丧偶的要提供《离婚证》或中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 《判决书》(包括生效书)或《死亡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国领事馆不受理当事人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申请,请当事 人前往日本市或区役所申办有关手续。 二、在日本市或区役所登记结婚 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的亦可在日本有关部门登记结婚。当事人可先在 领事馆申请《婚姻要件具备件证明书》。 申请《婚姻要件具备件证明书》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3个月内有效)或《外国人登录证》原 件及复印件 3、填写《未婚声明书》 4、填写《公证认证申请书》 5、曾经在中国离婚或丧偶的,要提供《离婚证》或中国法院的《离婚调解 书》或《判决书》和《生效书》或《死亡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曾经在日本结婚,并在日本离婚或丧偶的,需要提供日本市役所或区役 所出具的《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或《死亡届受理证明 书》原件。 7、曾经在中国结婚后,在日本离婚或丧偶的需要供中国民政部门出具的 《结婚证》原件、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或《死亡届 受理证明书》原件。 三、回中国登记结婚 中国公民回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请先在领事馆办理《未婚声明书》公证。 申请《未婚声明书》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2、《外国人登录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亲自来大使馆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和三代已内旁系血亲声明书》,字迹清楚,不能有任何涂改,申请人在领事官 员面前在《声明书》签名并写上当天日期。 4、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5、曾经在日本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书》。上述 证明要经过日本外务省认证和中国领事馆的认证。 四、日本籍人士去中国登记结婚 日籍华人或日本人拟去中国申办有关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状况证明要经 日本外务省认证和中国领事馆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