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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

  

  一、在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

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原结婚

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

  在领事馆登记离婚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3、当事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3个月有效)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

  5、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6、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7、当事人照片各2张(3X4)

  二、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1、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如要求离婚,可在日本

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我馆不受理其登记离婚申请。

  2、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

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3、日本方面出具的离婚文书需要到在中国使用,其离婚文书要经过日本外

务省认证和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三、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如自愿离婚,必须同时到国内原结婚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申请《离婚委托书》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2、填写《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填写《授权委托书》时,内

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

  3、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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