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寄养委托公证及认证 |
|
寄养委托公证是指依法证明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将子女送到国内抚养 的一种委托行为。申请人拟委托国内亲友抚养在日本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 儿童,可申请《寄养委托书》公证。该公证仅证明申请人签字或印鉴属实及 其委托行为的成立。 申请《寄养儿童委托公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填写儿童寄养《委托书》,字迹要清楚,不能有任何涂改。申请人必 须本人亲自来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写上当天日期。 2、被寄养儿童的《出生届证明书》或《户籍藤本》原件 3、被寄养儿童的父母的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4、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外国人登证》原件及复印件 5、被寄样儿童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被寄养儿童的父母一方为日本国籍的,其《寄养委托书》要经过日本 公证机关公证和日本外务省认证。 7、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已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明》,属法定监护人一 方才可办理《寄养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