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认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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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 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 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制度,是 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和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 由国内涉外公证机关公证。鉴此,中国公民办理出生公证、在中国居住期间的 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婚姻、亲属关系、学历、学位、技术职称或经历等公证 请向国内有关涉外公证处申请。如当事人不便回国,可办理委托书授权国内亲 友代办上述文书的公证。 (一)中国驻日本使、领馆主要为中国公民办理的公证种类 1、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签名属实公证; 2、健在(生存)证明; 3、侨居证明(永居证明); 4、护照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 5、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等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大使馆仅 为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对日籍华人拟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不予 公证(健在证明除外),请当事人先办理驻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驻在国外 交部认证后,再申办中国使、领馆的的认证。 二、领事认证 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领事机关的最 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 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至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 域外法律效力。 (一)日本公民拟在中国使用的法律文书,请先办理公证机关的公证和日 本外务省认证后,再申请中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国大使馆只认证日本外务省的 印章及其官员的签字属实。文书的内容由出证机关负责。 (三)经过公证和日本外务省认证,并经中国使、领使馆认证的文书,不 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 全部承担。 |